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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人士婚姻權利

結婚戒指

根據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第40條,合法的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條例中的「男」和「女」是指出生指派的「男」和「女」,也就是俗稱的「法定性別」。然而,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13日就W 訴 婚姻登記官 [2013] HKCFA 39一案頒布判詞,認為條例對「女性」的定義並不恰當,因此裁定條例中「女性」包括已完成性別肯定(下身)手術的女性。即使《婚姻條例》至今未有作出修訂,但已完成下身手術並更改身分證性別的跨性別人士有權根據普通法與異性在香港結婚。

在香港電影《翠絲》中,主角佟大雄指出婚後更改性別會導致婚姻失效,但有關說法並不準確。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於2014年解說《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時便指出:「一段已締結的婚姻,不會純粹因婚姻其中一方,因醫療原因接受了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而自動變成無效。」因此,婚後任何一方更改性別標記並不會影響其婚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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