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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司法覆核檔案庫

在香港現行的制度下,法庭在大多數時候都不會干預政府立法與行政職能,只有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是容讓法庭監察政府官員及其他公職人員的司法途徑。如果市民認為政府某些政策或行政決定的決策過程有所不當,或者侵犯了市民的公民權利,就可透過司法覆核作出挑戰。

W小姐是一名跨性別女性,她於​2008年進行性別肯定手術後,成功向入境處申請更新身分證性別。2009年,W小姐向婚姻登記處申請與其男友結婚,但她的申請其後被婚姻登記官拒絕。拒絕的理由是《婚姻條例》下「一男一女」的定義是指「出生指定性別」的「男」、「女」,即使W小姐已經更新身分證,她的出生指定性別仍然為男性。由於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她的婚姻登記申請因而被拒絕。2010年,W小姐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認為婚姻登記官錯誤解讀《婚姻條例》下的「男」、「女」定義,並侵犯了她的婚姻權和私隱權。

W小姐分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和上訴庭敗訴,但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13日推翻婚姻登記官的決定,裁決W可以與她的男友結婚。裁決指出婚姻登記官對《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對W小姐不公平,裁定條例中「女性」包括已完成性別肯定手術的女性。裁決同時建議政府參考英國的《2004 性別承認法》訂立法例,處理有關性別承認的各項法律問題。為方便政府展開立法工作,終審法院也下令暫緩執行裁決一年。

​本案最終促成政府於2014年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為制定性別承認法案作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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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籍的Navarro是一名跨性別女性,自12歲起接受荷爾蒙治療(HRT),之後亦接受隆胸手術。2014年,Navarro因為觸犯刑事罪行被判監20個月。懲教署其後將她囚禁於專門關押男性在囚人士的壁屋懲教所,並多次安排男性懲教職員對其進行搜身。此外,她其後被安置在小欖精神病院期間,懲教署曾停止向她提供賀爾蒙治療長達半年。

Navarro入稟指控懲教署歧視,且侵犯其憲法下的人權。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政府沒有歧視及違憲,但要就延誤向她提供賀爾蒙治療作出賠償。法庭同時指出,執法機關須要檢討有關跨性別人士搜身的政策,不應以「一刀切」的機制,根據身分證性別決定搜身人員的安排。是次司法覆核亦是香港法庭首次就跨性別人士性別的劃界,訂下「性別肯定手術」以外的標準。

本案原有三名申請人,分別為Q、R和謝浩霖,他們均為跨性別男性。他們分別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性別肯定治療,包括:精神科治療、荷爾蒙治療、乳房切除手術和實際生活體驗。由於他們在上述治療中已經取得男性身體特徵,而他們的性別不安亦在醫學上獲證實已經得到足夠緩減,故未有接受下身性別肯定手術。他們向人事登記處處長申請更改他們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但遭到拒絕,理由是他們並未切除子宮和卵巢,和構建人造陰莖。

三人於是入稟指控人事登記處的規定違反他們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受憲法保障的私隱權,要求法庭頒令廢除有關政策。經過高等法院原訟庭和上訴庭分別判以敗訴後,Q和謝浩霖於2022年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最終一致裁定二人上訴得直,人事登記處的政策不合比例地侵犯了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下享有的「性別認同權利」和「身體完整權利」,並頒令將政策廢除。此案被視為香港的跨性別免術換證案,並是法庭首次將「性別認同權利」視作《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下的人權。

入境處正在就更換身分證性別安排作出修訂,以符合法庭裁決。

K是一名跨性別男性,在Q、謝浩霖案勝訴前的政策下,唯有完成下身性別肯定手術,跨性別人士才能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由於K尚未更換身分證性別,進入自己性別認同的食環署公廁將會觸犯《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 7 條,即有關「男女分隔」的規定。

K入稟指控《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的規定排除了正在進行實際生活體驗的跨性別人士,對跨性別人士構成歧視,並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平等權和保護私生活的權利。在審訊期間,法官一再追問政府代表律師要求就條例中的「男」、「女」定義提出解釋,揭發條例下的「男」、「女」定義並非根據身分證性別而定,而是出生證明書上列名的「出生指派性別」。即任何人士即使改變了身分證性別標記,也不能夠進入自己性別的食環署公廁。

由於案件需要等候Q、謝浩霖案的終審裁決,並作出適當回應,法官將本案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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