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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人士換證案
Q、謝浩霖 訴 人事登記處處長 [2023] HKCFA 4

本案原有三名申請人,分別為Q、R和謝浩霖,他們均為跨性別男性。他們分別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性別肯定治療,包括:精神科治療、荷爾蒙治療、乳房切除手術和實際生活體驗。由於他們在上述治療中已經取得男性身體特徵,而他們的性別不安亦在醫學上獲證實已經得到足夠緩減,故未有接受下身性別肯定手術。他們向人事登記處處長申請更改他們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但遭到拒絕,理由是他們並未切除子宮和卵巢,和構建人造陰莖。

三人於是入稟指控人事登記處的規定違反他們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受憲法保障的私隱權,要求法庭頒令廢除有關政策。經過高等法院原訟庭和上訴庭分別判以敗訴後,Q和謝浩霖於2022年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最終一致裁定二人上訴得直,人事登記處的政策不合比例地侵犯了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下享有的「性別認同權利」和「身體完整權利」,並頒令將政策廢除。此案被視為香港的跨性別免術換證案,並是法庭首次將「性別認同權利」視作《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下的人權。

入境處正在就更換身分證性別安排作出修訂,以符合法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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